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违规不违规看完就明白了。

  新闻资讯     |      2024-02-16 07:29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违规不违规看完就明白了。近日,小编收到很多市民的求助信息,经常接到保险公司的邀约电话,不是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大型产品说明会,就是参加几人组织的小型会议,“稀里糊涂”就被“忽悠”买了保险,犹豫期内保险销售人员和主管轮番上阵,就是不让撤单,过了犹豫期保险公司就两眼一瞪“退保可以,损失自担”,并且摆出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告诉你“保险公司销售没有问题,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做为消费者的市民一头雾水,满脸委屈,白白被保险公司刮了一层皮;小编查了山东保险行业相关依据,保险公司召开的任何形式的产品说明会,必须召开前48小时内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备案系统内进行电子备案并获取电子备案号。各保险机构或部门只有取得电子备案号后,方可召开或者参加产品说明会,产品说明会召开后5天内,需向系统上传产说会客户签到表备查。

  各位,明白了吗?保险公司召开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说明会必须报备备案,现实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从来不报备、不上传,只要抓住这一条就可以,只要不报备获得电子备案号,上传的说明会都是违规的,不管是拨打保险公司投诉电话还是拨打银行保险投诉电线,就抓住这一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公司召开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组织流程,防止因产品说明会引发的销售误导问题,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保监局关于规范全省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监管规定,经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险会员(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山东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综合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单位组织的、面向保险客户或准客户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理财推介会、新产品发布会、专题讲座、客户沙龙、高端客户酒会、品鉴会等活动。

  第四条各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有关部门召开产品说明会之前,或者派员参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组织的产品说明会之前,应报请中心支公司专职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审批。申请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

  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总公司下发相应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均予认可),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会议流程等,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第六条中心支公司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的专职部门或岗位对审批决定召开的产品说明会,应在召开前48小时内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功能介绍及操作指南另行下发)内进行电子备案并获取电子备案号。各机构或部门只有取得电子备案号后,方可召开或者参加产品说明会。产品说明会召开后5天内,需向系统上传产说会客户签到表备查。

  第七条各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应全程录音录像,讲解前应记录全体参会人员到场镜头,讲解中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和讲解课件直至产品说明会结束,不得中断且不得剪接编辑。

  第八条召开产品说明会公司应当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召开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或以赠送礼品的方式及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不得滋扰客户。

  第九条各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必须严格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等相关规定。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以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不得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同业诋毁,不得与同业公司保险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规的内容。产品说明会应提供相关产品条款及新型产品说明书(含电子版)供客户查阅。

  第十条各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应由专职讲师或取得省公司书面认可并在省公司备案的兼职讲师、营业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负责产品说明讲解工作,产品说明会主讲人员需在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备案系统中一并备案。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营业团队自行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将组织以宣传或销售相关保险公司产品为目的的产品说明会,相关保险公司必须指派专职讲师,或省公司书面认可的兼职讲师,或内勤员工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做好录音录像相关工作。

  如产品说明会邀请外来讲师讲解非保险产品内容且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等因素拒绝录音录像的,保险公司可不对其讲解内容进行录音录像,但与其签订协议内容中应明确相关事项备查。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据实列支召开产品说明会相关费用,报销费用应附有证明经济事项真实发生的照片、参会人员名单等,不得以培训费、餐费及其他费用名义变相处理会议费用。

  支机构召开产品说明会情况开展定期或接受举报转办的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开展一次,不定期检查应按照举报内容核实是否存在陈述情况。开展检查时应依据本公约第十六条规定落实召开产品说明会是否存在违约事实。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违约行为问责制度,明确对违约管理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中应突出于违约管理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发生本公约确定的违约行为后所采取的降职、降薪条款为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各公司及分支机构违反本公约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按违约事实对经办单位进行违约处理,以缴纳违约金方式进行经济惩戒,缴纳违约金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一)违反本公约第二条,以培训会、内部会议等名义,邀请保险客户或准客户参会并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被查实的,一次性缴纳违约金2000元;

  分支机构下发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以相关书面制度为检查依据),或虽制定相关制度,但内容中缺少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会议流程要求被查实的一次性缴纳违约金1000元;

  (三)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召开或参与的产品说明会未报请中心支公司专职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审批(以OA或书面申请为准)或书面申请缺项被查实的,每次/件缴纳违约金1000元;已审批决定召开的产品说明会未在系统内进行电子备案召开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产品说明会召开后5天内未向系统申报客户签到表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约金1000元。(每年度缴纳违约金上限10000元)。

  (四)违反本公约第七条规定,召开或参与的产品说明会未全程录音录像被查实的或产品说明会虽有全程录音录像,但录制内容缺少讲解人和讲解课件被查实的,每件缴纳违约金1000元;

  (五)违反本公约第九条规定,召开或参与的产品说明会使用的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出现违反第九条规定相关情形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并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保险监管部门处理;

  (六)违反本公约第十条规定,召开产品说明会未通过专职讲师、省公司书面认可并在省公司备案的兼职讲师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营业部经理以上职级人员负责产品说明讲解工作,产品说明会主讲人员未在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备案系统中备案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营业团队自行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约金500元;

  (七)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单位组织以宣传或销售相关保险公司产品为目的产品说明会,但相关保险公司未指派专职讲师、省公司书面认可的兼职讲师或内勤员工进行管理与监督,未做好录音录像相关工作的;产品说明会邀请外来讲师讲解非保险产品内容未进行录音录像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与其签订协议或提供协议内容中未明确相关事项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约金500元;

  (八)违反本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各公司未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资料、申请等相关审批材料的,或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少于十年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约金1000元;

  (九)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各公司报销产品说明会费用未附有证明经济事项真实发生的照片、参会人员名单或通过培训费、餐费或其他费用名义变相处理产品说明会会议费用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约金5000元,并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保险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公约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自律检查的按第十六条缴纳违约金上限标准(10000元)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为督促保险公司严格遵守本公约,加强公约的约束力,特建立违约行为谴责制度,下列违约情形属行业谴责之列:

  第二十条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维护公约的严肃性,成立山东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公约的执行,决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决定对公约的修改。

  委员会下设执行小组,负责对各签约公司省级机构及经办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或举报检查,并依据本公约提出处理建议,向委员会报告。其成员由各签约公司选派,省协会人身险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不常驻,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开展自律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签约公司按商定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设举报奖励制度,受理涉及产品说明会违约情况的举报,自律委员会接报后将举报件转所在市协会开展检查。市协会应于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举报单位的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应结合举报内容对相关事项进行初步核实,如举报线索指向符合本公约确定的违约事实,可同步采取询问当事人、拨打客户电话开展维权回访等方式落实违约事项。所在市协会应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违约金额的20%(上限2000元)奖励举报人。举报电线。

  第二十四条《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约定违约事项及违约处理方式与本公约有关内容相近的一律按照本公约规定执行。